科技及新兴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
1.高新技术企业减免
国务院批难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2.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新办企业免税。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l一2年。((94)财税字第l号)
5.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国务院批难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94)财税字第1号)
2.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
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域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3.技术性服务收入免税
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94)财税字第1号)
4.新办企业免税。
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l一2年。((94)财税字第l号)
5.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94)财税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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