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及新兴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
11.科研机构转制免税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及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24号)
12.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
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1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15.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减税。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38号)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及省、地(市)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0]24号)
12.新办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
对中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减免税期满后,在以后10年中,可按其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1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25号)
15.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减税。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的,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底,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财税[2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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