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增值税(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1 10:26:04 字体:
  一、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2.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3.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4号

  5.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

  6.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7日财税字[1996]77号

  7.供电企业收取的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财税字[1997]102号

  8.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5日财税字[1994]026号

  二、增值税减税、免税的规定

  (一)减征、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纳税范围为:

  ①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热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②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③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Ⅰ。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Ⅱ。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Ⅲ。初烤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④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菜。本货物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毛菜(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⑤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⑥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⑦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菜子、桐子、橄揽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⑧纤维植物、糖料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⑨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a.原木。是指将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

  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b.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c.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相干胶)等。

  d.其他林业产品。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各种林业产品,如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

  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⑩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齐、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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