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流转税优惠政策(四)
16.援外项目出口退税
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7.赠送物资免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署税字[1999]565号)
18.承包工程收入免税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19.军队服务性单位收入免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20.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税
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5号)
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7.赠送物资免税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的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 (署税字[1999]565号)
18.承包工程收入免税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19.军队服务性单位收入免税
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11号)
20.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税
凡经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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