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和免征政策(3)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批程序和管理
(一)出口货物退税的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才有资格办理出口退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货物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
3.出口货物必须结汇;
4.必须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和要求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2.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①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②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5)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6)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7)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返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8)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①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②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③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⑤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一)出口货物退税的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只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才有资格办理出口退税:
1.属于增值税或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货物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
3.出口货物必须结汇;
4.必须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见附件一)。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三)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和要求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2.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
3.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4.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等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
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则上应由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财务制度健全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单证。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应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货物外,凡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应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①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②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5)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按月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税票、外销发票和销售货物发票、外汇收入凭证。
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金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6)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出库单计算。
外贸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境后,应单独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报关单、外汇收入凭证。其应退税额按照生产企业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计算。
(7)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返税联),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资料。
(8)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应由企业于中标货物支付验收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及资料:
①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②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如中标人为外贸企业,则还应提供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协议);
③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所提供的发货单;
⑤分包中标项目的企业除提供上述单证资料外,还须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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