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体育卫生行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二)
6.学校医院用地免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8.血站用地免税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
9.教学产品免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 (财税[2000]42号)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7.学校、医院用地减免
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8.血站用地免税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字[1999]264号)
9.高校后勤实体用地免税。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土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免征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25号)
9.教学产品免税
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10.医疗卫生机构用地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年。 (财税[20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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