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
11.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扣除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9]811号)
12.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
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3.农业投资减免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
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一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细则第81条)
1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7.青苗补偿费免税
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向其管理机构上交不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2%的管理费,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国税函[1999]811号)
12.农牧业技术特许权使用费减税
外国企业为农牧业生产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税法第19条)
13.农业投资减免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8条)
14.海南特区农业投资减免
在海南经济特区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一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15.海南特区农业再投资退税
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特区农业开发企业,可按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细则第81条)
1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7.青苗补偿费免税
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