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上两个通知对此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归纳简介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两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六、以上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两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六、以上政策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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