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流转税优惠政策(三)
11.出口军品免税
出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2.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
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13.监狱劳教企业先征后返
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6号)
14.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
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15.物资援助出口免税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出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1994]31号)
12.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
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13.监狱劳教企业先征后返
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6号)
14.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
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8]38号)
15.物资援助出口免税
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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