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体育卫生行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三)
11.防疫救护车船免税
防疫车、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
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字[2000]42号)
14.特种车辆免税
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 (条例第6条)
防疫车、救护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条例第3条)
12.医疗用车免税
卫生部门的医疗手术车,防疫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13.医疗卫生机构车船免税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3年。(财税字[2000]42号)
14.特种车辆免税
一些省、市按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救护车等类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15.教学医疗免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医疗的,免征契税。 (条例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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