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六)
26.利息所得免税
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7.外资银行减免税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
28.国库券利息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818号)
29.外国政府利息免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0.延期付款利息免税
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商品、设备和技术,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贷款利率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27.外资银行减免税
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3年减半征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
28.国库券利息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库券所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818号)
29.外国政府利息免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中国取得的利息,按照中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30.延期付款利息免税
中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商品、设备和技术,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中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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