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三)
11.特区外资金融保险收入免税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
12.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0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
13.买卖基金单位差价收入免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
14.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15.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开发区、厦门台商投资区、洋浦开发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来源于区内的营业收入,自注册之日起,免征营业税5年。(国发[1997]5号、国税发[2000]135号)
12.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免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000年底前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
13.买卖基金单位差价收入免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
14.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财税字[1998]87号)
15.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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