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
46.失业保险金免税。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47.无赔款优待收入不征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8.借款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43号、财税字[2000]9l号)
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47.无赔款优待收入不征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8.借款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国税发[1997]43号、财税字[2000]9l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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