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运输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来源: 编辑: 2004/05/12 11:37:41 字体:
    6.能源交通项目减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7条、细则第73条)

    7.港口码头投资减免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省级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一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

    8.海南特区投资减免

    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报经海南省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5条)

    9.上海浦东新区投资减免

    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投资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上海市国税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l一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一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细则第73条、第75条)

    10.船检服务收入免税

    对美国ABS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人,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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