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营业税优惠政策(四)
16.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17.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
18.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
19.人民币同业往来免税
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35号)
20.政策性银行减税
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9号)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303号)
17.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78号)
18.个人住房贷款收入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委托银行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0]94号)
19.人民币同业往来免税
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0]135号)
20.政策性银行减税
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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