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增值税(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1 10:17:43 字体:
  2.粮食企业

  (1)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②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a.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b.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c.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③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④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⑤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各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财税字[1999]198号(2)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18日国税函[1999]560号

  (3)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①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日国税函[1999]829号

  (4)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税资格申请表(略)

  (四)校办企业的减免税规定

  1.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8日财税字[2000]92号

  2.学校办企业的范围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2)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3)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①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⑦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③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2日国税发[1994]156号

  3.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党校所办企业执行校办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5年9月15日财政字[199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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