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流转税、关税优惠政策(一)
1.农业产品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生产和销售饲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78号)
5.边销茶免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33号)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条例第16条)
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24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农业生产资料免税
生产和销售饲料、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78号)
5.边销茶免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0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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