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交通运输业——流转税优惠政策(一)
1.供电工程贴费不征税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2.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税
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销售柴油免税
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5.购进柴油免税
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不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7]107号)
2.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不征税
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出租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后给本单位司机或其他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
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8]47号)
4.销售柴油免税
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5.购进柴油免税
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核定的炼厂购进的柴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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