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
6.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免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收入免税
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和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8.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94号)
9.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0]906号)
10.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征后返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1号)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收入免税
对企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和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8.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从2000年9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字[2000]94号)
9.金融保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金融保险企业购买(包括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在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0]906号)
10.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先征后返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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