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一)
1.不征税项目
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3.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税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4.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5.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人,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下列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细则第3条)
(1)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务费收入免税
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94)财税字第2号)
3.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税
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出口货物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94)财税字第15号、财税字[1996]2号)
4.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4]88号)
5.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人,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和其他税收。(财税字[199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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