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产业的主要税收优惠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免征增值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业务;
(6)保险公司开展的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业务;
(7)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
(8)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
2、下面项目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4)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税。
(5)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事业、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半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技术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名以下的,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六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开始开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之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8)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其中,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企业,在上述减免税期满之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9)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民牧业生产和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免征增值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业务;
(6)保险公司开展的保期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业务;
(7)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
(8)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包括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
2、下面项目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城镇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2)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4)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税。
(5)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事业、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半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6)企业、事业单位转让技术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名以下的,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六十,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开始开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之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8)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其中,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企业,在上述减免税期满之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中,还可以按照其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9)外国企业为中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民牧业生产和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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