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总汇——消费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0 16:13:42 字体: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6月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

  4.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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