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还和免征政策(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编辑: 2003/04/11 08:57:22 字体:
  (9)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后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下列单证及资料:

  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

  ②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③出口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10)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三),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时予以补税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11)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12)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13)考虑到修理外轮业务的特殊性,准予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免予提供用于修理外轮的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须提供由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部门联合检查后出具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有关船舶出口口岸证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14)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以上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国税发[1999]101号

  (15)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

  加工的货物出口后,按照下列的规定计算退税。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生产企业出口的,一律按自产货物计算退税;

  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①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抵。

  ②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③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先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

  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16)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按下列办法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他非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后一律不退税。

  ①出口企业向卷烟厂购进卷烟用于出口时,应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格式见附件五),然后转交卷烟厂,由卷烟厂据此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已批准免税的卷烟,卷烟厂必须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

  ②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下达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核签《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以下简称《准免证》),不得超计划核签《准免证》;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准免证》所列品种、规格、数量办理免税,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格式见附件六)并寄送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

  ③实行指定海关报关出口的监管办法。免税出口卷烟须从黄埔、上海、大连、天津、宁波、满洲里、霍尔果斯、阿拉山口、瑞丽、打洛、晖春、丹东海关(以上均不包括其下属海关)直接报关出口,不得转关出口。对从上述海关以外的海关报关出口的免税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不得核签《准免证》,并通知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补税。

  ④免税出口卷烟出口后,卷烟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按月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单证审核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不能按期核销以及出口合同与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内容不一致的免税出口卷烟,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要责成卷烟出口企业依法予以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

  1998年8月26日国税发[1998]123号

  (17)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委托方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格式见附件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②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④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⑤提供“销售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财税字[1995]92号

  (18)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是指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我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

  援外企业必须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上述贷款(基金)30日之内,携带有关批文到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手续,未办理退税登记的一律不受理退税申请。

  出口以上援外出口货物的援外企业,属外贸(工贸)企业按现行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办法管理;属生产企业的按现行“先征后退”办法管理。援外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②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定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有关部门签定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

  ③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生产企业除外);

  ④“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⑤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⑥出口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国税发[1999]20号

  (19)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③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予提供);

  ④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11日国税发[1999]76号

  (20)实行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办法的

  ①列名钢铁企业

  列名钢铁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冶金工业局下达的钢材“以产顶进”计划内,按照核定的数量,同加工出口企业签订销售合同,按不含税销售额开具普通发票。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钢材监管小组出具的《以产顶进钢铁监管书》(格式见附件八)、普通发票复印件等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须在“以产顶进”钢材销售并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的3个月内,依据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格式见附件九)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进行核销。3个月内尚未收到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的,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必须及时通知监管小组,并停止办理其“以产顶进”

  国产钢材“免、抵”税的审批手续,并追缴已“免、抵”税款,同时按有关规定追缴滞纳金。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的“以产顶进”钢材办理完毕“免、抵”税手续后,如发生退货,由加工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已“免、抵”税“以产顶进”钢材的手续,主管加工出口企业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向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发函告知已退货,同时列名钢铁企业也应及时主动向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②加工产品出口企业

  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五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填写“以产顶进钢材购进确认单”一式三份,分送监管小组和列名钢铁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

  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专用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生产的出口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税、退税管理。

  加工出口企业如未经加工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直接出口的,应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出口地海关对其专用监管书不予签章确认。加工出口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未予确认的专用监管书,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以产顶进”钢材的补税手续。具体补税按钢材征税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补征增值税。

  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监管小组要协助加工出口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向加工出口企业追缴税款,并立即停止向该企业供应免税的“以产顶进”钢材。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4月16日国税发(1999)68号

  (21)以出顶进国产棉花退税办法:

  ①国产棉花以出顶进,是指以国产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

  ②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将国产棉花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后,可凭有关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免)税手续。

  ②对出口商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免征其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其进项税额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出口商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棉可开具出口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以出顶进国产棉未经加工而从海关监管库直接出口的,不再办理退税。

  ④出口商销售国产棉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并持国产棉进入监管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同申请办理退税。

  ⑤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棉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其税收管理办法比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⑥以上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国产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计经贸[2000]161号

  (22)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办理退税的程序、手续为: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①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②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③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①、③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国税发(1996)182号

  (23)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办法:

  ①应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填报《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并提供办理退税的有关凭证,分别报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后、由礼宾司统一汇总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请退税。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应由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其签字样应送外交部礼宾司备案。

  ②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退税必须提供如下凭证:

  购进货物的普通发票;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本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国税发(1998)38号

  (2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

  ①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②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③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④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见附件十),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进口设备清单;

  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照复印件;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验资报告。

  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时,供货企业根据购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1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⑥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付款凭证;

  登记手册;

  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⑦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1999年9日20国税发(1999)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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