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
9.法定所得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各类奖金。
(2)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3)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4)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5)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奖金手续费免税
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1.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
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2)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12.见义勇为奖免税
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3.外籍人员存款减税
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开户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外籍个人,对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 (国税发[1999]245号)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各类奖金。
(2)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3)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4)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5)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10.奖金手续费免税
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1.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
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2)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12.见义勇为奖免税
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3.外籍人员存款减税
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开户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外籍个人,对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 (国税发[1999]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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