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七)

来源: 编辑: 2004/05/09 16:39:34 字体:
    31.价款利息免税

    中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32.外国银行贷款利息减免

    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中国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确需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照顾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3.租赁设备租金收入免税

    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企业所得税。

    34.股息所得免税

    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5.借款利息扣除

    外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且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合理借款利息支出,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细则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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