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二)
6.渔船免税
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8.专用汽车征免税
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9.农业用荒地免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
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条例第3条、第6条)
7.拖拉机减免税
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征车船使用税。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适用"载货汽车"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86)财税地字第8号)
8.专用汽车征免税
对专用于农林牧渔业等专用汽车,由各省、区、市分别确定征收或免征车船使用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9.农业用荒地免税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渔生产的,免征契税。(细则第15条)
10.农民购置房地产免税
农民的房地产被国家征用后,以所得的补偿费另购、典入的房地产,免征契税。农民用国家退赔的平调房屋重置房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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