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证券业——行为税优惠政策(一)
1.金融保险业减税
对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7]5号)
2.农村信用社减税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按6%征收,城建税仍按5%税率计算的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财税字[1999]21号)
3.特定凭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财税字[1999]21号)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5.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对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3%税率的部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国税发[1997]5号)
2.农村信用社减税
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提高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减按6%征收,城建税仍按5%税率计算的营业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财税字[1999]21号)
3.特定凭征免税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财税字[1999]21号)
(1)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2)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保险合同免税。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7号)
5.同业拆借合同免税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发[199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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