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五)
21.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减免
到农村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减征或免征契税。
22.监狱承受土地免税
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的,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23.军队建房免税
军队承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财税[2000]176号)
24.军事用地免税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炸药库及其安全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25.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办法第11条)
(1)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2)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3)按规定不须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到农村落户的复员军人、离退休干部,减征或免征契税。
22.监狱承受土地免税
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的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的,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23.军队建房免税
军队承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免征契税。(财税[2000]176号)
24.军事用地免税
部队军事设施用地、炸药库及其安全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条例第7条)
25.法定项目免税
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免征船舶吨税:(办法第11条)
(1)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
(2)中央或地方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3)按规定不须申报进口的国际航行船舶。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