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应用——增值税(10)
8.铸锻件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1)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
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2)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财税字[1998]81号
9.模具产品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2)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财税字[1998]139号
10.数控机床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1)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2)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3)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4)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财税字[2000]47号
11.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
(1)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①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②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财税字[1997]124号
四.增值税减免、先征后退的申请与报批
1.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主送税务机关;
②企业概况(包括企业规模、生产能力、产供销情况、销售额、应缴及实缴税金、利润等);
③申请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的项目;
④申请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的依据、理由、原因等;
⑤申请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要求。
(2)附送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①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申请表;
②资格确认证书;
③有关部门的年检年审、审核意见、认定意见等文书;
④已入库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⑤财务报表;
⑥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并根据权限审批或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3.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并按照批准意见具体办理减税、免税和先征后返。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1)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
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2)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9日财税字[1998]81号
9.模具产品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现将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2)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3)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8年10月7日财税字[1998]139号
10.数控机床产品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1)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2)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3)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机床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4)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财税字[2000]47号
11.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
(1)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①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②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财税字[1997]124号
四.增值税减免、先征后退的申请与报批
1.企业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为符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资料。
(1)书面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主送税务机关;
②企业概况(包括企业规模、生产能力、产供销情况、销售额、应缴及实缴税金、利润等);
③申请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的项目;
④申请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的依据、理由、原因等;
⑤申请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要求。
(2)附送的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①减税、免税、先征后返申请表;
②资格确认证书;
③有关部门的年检年审、审核意见、认定意见等文书;
④已入库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⑤财务报表;
⑥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并根据权限审批或上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3.税务机关审批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企业,并按照批准意见具体办理减税、免税和先征后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