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流转税、关税优惠政策(四)
16.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迟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
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经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8]33号)
19.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2000年底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字[1997]124号)
20.批发农产品先征后返
对国有、集体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3l号)
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
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迟税率退税。(国税发[1999]101号)
18.森工企业综合利用产品退税
国有森工企业以林区采伐、造材、加工"三剩物"和次加工材、小经材、薪材为原料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财税字[1998]33号)
19.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销售货物,2000年底前,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字[1997]124号)
20.批发农产品先征后返
对国有、集体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3l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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