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及公共事业——财产税、行为税优惠政策(一)
1.行政事业单位免税
下列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条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2.公园古迹免税。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条例)
3.事业单位免税
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86)财税地字第8号)
4.集贸市场减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由各省、区、市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5.劳改劳教企业免税
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在规定免税期满后,实行下列税收优惠:((87)财税地字第21号、(87)财税地字第29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和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凡生产经营用房产,照章征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数用于生产经营的,可全部免征房产税。
下列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条例)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
2.公园古迹免税。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条例)
3.事业单位免税
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86)财税地字第8号)
4.集贸市场减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由各省、区、市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87)财税地字第3号)
5.劳改劳教企业免税
对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劳改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改劳教单位,在规定免税期满后,实行下列税收优惠:((87)财税地字第21号、(87)财税地字第29号)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和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凡生产经营用房产,照章征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数用于生产经营的,可全部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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