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02/05 00:00:00 字体:

  一、营业税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二、所得税

  (一)对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北京市养老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老年服务机构及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的社区服务中心的老年服务中心(含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5号)

  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纳税人办理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减免税报告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北京市养老结构执业许可证》;

  5、《社区服务设施证书》。

  三、地方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上述所得税、地方税优惠政策中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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