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海洋石油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编辑: 2006/03/30 00:00:00 字体:

  1、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投资企业,如果拥有两个合同区,其中一个合同区由于中止作业等原因而发生的亏损,以从另一个合同区的收入中弥补,并按企业所拥有的两个合同区汇总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

  2、为鼓励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对石油作业进口的下列货物免征流转税:(1)直接用于勘探作用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2)直接用于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3)为在国内制造供海洋开采石油作业(包括勘探、钻井、固井、测井、录井、采油、修井等)用的机器设备,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4)外国合同者为开采海洋石油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复出口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

  3、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原油收入,在征收流转税时,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4、外国企业在一个合同区所发生的合理物探费用,可以不分形成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都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合同区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可以不少于一年,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继续发生的勘探费用,可以逐年把当年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分期摊销,每年勘探费支出的摊销期限,也可以不少于一年。

  5、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少于六年。该油(气)田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后又发生的开发投资,可以逐年把当年的投资支出累计起来,依次从下一年度起计算折旧,其折旧的年限也可以不少于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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