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内容。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有别于其他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二、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税法规定,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为限额计税工资(人均每月960元)职工的培训费用按限额计税工资的1.5%计提,超过部分不可以扣除。对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以据实列支,不受人均每月960元和计税工资1.5%比例的限制。
三、 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
2、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自制研制开发并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年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需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5%以上。
7、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8、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9、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10、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的比例不应低于50%;
11、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所需要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1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和能力;
13、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8%以上;
14、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15、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四、软件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2004年7月1日以前,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经过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定并经市科委会签,市国税、地税公布的软件企业。
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82号文件下发后,取消了税务部门参与认定,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五、软件企业减免税的申报日期及需要报送的资料。
软件企业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企业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两个月)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报送的资料:
1、减免税申请书; 2、软件企业证书;
3、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4、公司章程;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
六、几个具体问题
1、软件企业出现两种优惠政策交叉时,企业可选择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能两项或几项累加执行。如:市政府京政发[2001]4号规定: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同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也就是说软件企业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软件企业优惠,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两种优惠政策是不同的,企业只可选择其中的一项执行。
两种优惠的不同之处:
(1) 软件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但是高新技术企业不一定是软件企业,只能享受新技术企业优惠。
(2)软件企业没有区域限制,只要被认定为软件企业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科技园区内的,园区外的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3)减免税的起始日期软件企业是自获利年度,新技术企业是自成立之日。实验区内的软件企业如果成立的当年经济效益比较好,可以选择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4)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新技术企业不可以。
(5) 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具实列支工资,而是按计税工资进行了调整,第二年发现后不能再补扣。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的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6)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园区内的软件企业,减免税期满后,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可以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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