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与商业企业有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1)免税项目。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对此,纳税人需要与其他经营项目分别核算。
(2)起征点。增值税规定了起征点,对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日)销售额50~80元。具体适用的起征点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确定。但是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也即对于个体商户,如果其应纳税额在起征点以下,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起征点则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尤其是应纳税额在起征点附近时,有必要分析比较,并决定自己是否应该让应纳税额超过起征点。
(3)零税率。国家为了鼓励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从实质上讲,零税率比免税更优惠,这是因为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零,进项税额照样存在,两者相减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为负数,而这个负数就是应退税额。这就是说,出口货物的纳税日呢不仅不缴增值税,而且还可得到退税额。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也就是退还产品在出口环节之前已缴纳的增值税,即实行出口退税。
(4)增值税的税收返还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文件规定,为了保证“菜篮子”商品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对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反还给企业的办法。
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减税免税优惠包括法定减免和特别减免两部分。
(1)法定减免。现行企业所得税在原则上规定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2)特别减免。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中,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作了相当具体的规定,与商品流通企业有关的有:1)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包括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等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2)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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