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和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业现有生产设备和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和技术指导;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贮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
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和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和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开发土地、建筑物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收优惠政策。
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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