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行、寄售及典当业的税收优惠
(一)拍卖行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寄售及典当业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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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行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行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寄售及典当业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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