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税法第七条第三款)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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