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业广告费可在销售收入8%内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给予明确。
《通知》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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