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专门对乡镇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百分之十,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随着改革的深入,不少乡镇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及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乡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使用。
2、 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可视为生产经营场所在乡镇。
3、 承担支援农业义务。
二、新办乡镇企业适用的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1.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3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 年。
三、鼓励乡镇企业技术进步的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对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凡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其他可以对乡镇企业适用的通用税收优惠政策
1.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可以在5 年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 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安置待业人员或下岗职工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总的来说,乡镇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比较多的,各级税务机关也一直积极支持并落实符合优惠条件的乡镇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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