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
一、 内资企业所得税
1、 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按有关规定分别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 高新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按有关规定分别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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