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
六、对科研机构契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台,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台,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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