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一)

来源: 编辑: 2004/03/12 11:28:27 字体: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

    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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