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

来源: 编辑: 2004/04/22 13:33:48 字体: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有关增值税税收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在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时,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如果您是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是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您在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时,不要忘记分别核算销售额。因为如果您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税务机关将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所以,聪明的纳税人朋友,您应该知道怎么选择了。

    (四)不少纳税人朋友可能会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所谓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列入国家级和列入中央部委、省级试制计划的项目,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根据不同情况,从试制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一至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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