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60%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六)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不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即联营企业15%的所得税与投资方母体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八)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 科研机构转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创业服务、中介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1.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对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类企业孵化器和软件园、生物医药园等专业孵化器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审计、评估、培训、管理、咨询、人才中心、投资促进等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政策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十二)高新区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减免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他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纳)。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中国沿海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安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5.对设在西安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在60%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六)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2、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不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即联营企业15%的所得税与投资方母体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八)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九) 科研机构转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创业服务、中介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1.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企业孵化器。对创业服务中心等综合类企业孵化器和软件园、生物医药园等专业孵化器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会计、审计、评估、培训、管理、咨询、人才中心、投资促进等中介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按照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政策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十二)高新区土地使用费和市政配套费减免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他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纳)。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上一篇:西安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下一篇:天津港保税区物流企业优惠政策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