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介绍(三)
(三)外资企业
1.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计征。
3. 属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可延长三年按10%的税率计征。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1. 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可按10%的税率计征。
3. 属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可延长三年按10%的税率计征。
4.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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