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部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凡是我区已出台的关于招商引资、小城镇和居民新村建设、乡镇企业片区、科技园区、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和城南开发建设指挥部的优惠政策,均一律适用外,还应采取以下更加优惠的有利于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凡区外来工业园区投资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有关土地政策
1、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可通过征用、出让、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土地使用权年限按规定一般为50年,期满需续用的,经批准可延长。
2、地价实行优惠,具体根据地块的整治程度、地貌状况、口岸状况和示同地价。出让土地只按规定缴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已整治的土地费用(即土地成本费),以上费用可以先付50%,剩余部份分期支付。
3、新办企业使用土地,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高科技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费自投产之日起免收5年;减半收取5年;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的6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收取;其它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3年,减半收4年;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投资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费。
4、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缴,从第4年开始按市定标准减半计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
5、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缴,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免缴。其缴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在15年内不作调整。
6、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登记费。企业举办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基础工业、公用事业,地价评估只收成本费。
(二)有关财税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全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经区财税机关核准,可全额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财税机关审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占年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区财税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给予缓、减、免的照顾。
3、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工业园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所得,免征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可按最低标准基础上减收。
5、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允许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
6、投资兴办产品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效益好、依法纳税、具有相当规模、在全区起骨干带动作用的生产性企业,由该企业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报区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一年一次返还一定数额税金的优惠。亦可先征税,后由区财政将区实得部份全额返还给企业。
7、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区财税机关批准,第一至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8、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开辟的生活片区、以及与园区生产性企业相关配套的娱乐、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9、外商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经区财税机关核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年度,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2、外商投资者新办生产性骨干企业,经区有权机关批准,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重点交通建设附加。
(三)有关资金信贷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区内各金融机构对所需开发和生产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在结算上予以方便。各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园区企业的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其内销部份,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外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的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增资或工业园区内其它项目的投资,可享受外汇投资的同样待遇。
3、投资者新办的自营出口企业,其创汇收入,全额自留。
4、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可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或境内资产抵押贷款。
(四)有关移民政策
1、安置移民的企业(包括就业服务型企业),按其当年安置移民达到或超过全员的70%,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地方所得税,对国内外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2、从事移民小区中移民周转房、移民搬迁厂房、公路、桥梁、场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次性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减收城市配套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5年,对国内外投资者土地出让金减按标准的50%收取。
3、安置移民的企业,按其当年年末安置移民就业人数,以每个名额分配20平方米土地计算,免交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4、安置移民的企业,建设项目实行自用物资额度核定管理,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金额返还。对重点产品、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产品、对被海关列为信得过企业,海关予以方便手续,优先直达。
5、凡被认定为移民安置的企业,均享受中央、市、区关于移民安置的各种优惠政策。
(一)有关土地政策
1、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国内外投资者,可通过征用、出让、合资、合作等形式依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土地使用权年限按规定一般为50年,期满需续用的,经批准可延长。
2、地价实行优惠,具体根据地块的整治程度、地貌状况、口岸状况和示同地价。出让土地只按规定缴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已整治的土地费用(即土地成本费),以上费用可以先付50%,剩余部份分期支付。
3、新办企业使用土地,凡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高科技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费自投产之日起免收5年;减半收取5年;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产值的6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收取;其它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3年,减半收4年;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投资一律免交土地使用费。
4、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产品出口和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缴,从第4年开始按市定标准减半计缴。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
5、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缴,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半年计算,半年以下的免缴。其缴费标准每5年可视情况调整一次,一次性缴纳15年费用的,在15年内不作调整。
6、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登记费。企业举办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基础工业、公用事业,地价评估只收成本费。
(二)有关财税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全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经区财税机关核准,可全额返还所得税2年,减半返还所得税3年。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区财税机关审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被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占年总产值70%以上的年度,经区财税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给予缓、减、免的照顾。
3、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在工业园区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等收入,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所得,免征所得税。
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费可按最低标准基础上减收。
5、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不受项目规模大小限制,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允许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
6、投资兴办产品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效益好、依法纳税、具有相当规模、在全区起骨干带动作用的生产性企业,由该企业申请,区财政局审核,报区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享受一年一次返还一定数额税金的优惠。亦可先征税,后由区财政将区实得部份全额返还给企业。
7、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区财税机关批准,第一至第二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8、按照园区总体规划开辟的生活片区、以及与园区生产性企业相关配套的娱乐、餐饮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9、外商投资者新办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免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经区财税机关核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外商投资者新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6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7-10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8年;第9-1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其中产品出口企业在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年总产值50%以上的年度,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以外,经区财税机关批准,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2、外商投资者新办生产性骨干企业,经区有权机关批准,暂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重点交通建设附加。
(三)有关资金信贷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区内各金融机构对所需开发和生产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在结算上予以方便。各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园区企业的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其内销部份,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用外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的人民币利润转为本企业增资或工业园区内其它项目的投资,可享受外汇投资的同样待遇。
3、投资者新办的自营出口企业,其创汇收入,全额自留。
4、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可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或境内资产抵押贷款。
(四)有关移民政策
1、安置移民的企业(包括就业服务型企业),按其当年安置移民达到或超过全员的70%,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地方所得税,对国内外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
2、从事移民小区中移民周转房、移民搬迁厂房、公路、桥梁、场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一次性免交投资方向调节税、减收城市配套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费5年,对国内外投资者土地出让金减按标准的50%收取。
3、安置移民的企业,按其当年年末安置移民就业人数,以每个名额分配20平方米土地计算,免交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4、安置移民的企业,建设项目实行自用物资额度核定管理,所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金额返还。对重点产品、高科技企业、高科技产品、对被海关列为信得过企业,海关予以方便手续,优先直达。
5、凡被认定为移民安置的企业,均享受中央、市、区关于移民安置的各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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