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优惠政策(二)

来源: 编辑: 2004/06/10 15:09:23 字体:
    四、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成都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五、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273号)。

    2.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报税务总局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273号)。

    六、鼓励内资企业技术研发扶持政策

    1.成都高新区内的盈利内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10%以上的,不得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年152号文件)。

    2.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