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市、区两级财政,从2001年起,以上一财政年度民营科技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额为基数,对新增部分按3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其支持的范围,由市、区科技部门提出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2.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的生产型民营科技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实行税前扣除外,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经认定从事科技开发与生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期限定为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民营科技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与非民营科技企业合资的企业)在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科研、生产性项目建设,其应缴纳的土地配套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部分减免。
2.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的生产型民营科技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实行税前扣除外,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经认定从事科技开发与生产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营期限定为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民营科技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与非民营科技企业合资的企业)在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上进行科研、生产性项目建设,其应缴纳的土地配套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部分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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