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第29届北京奥运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
一、对组委会营业税免税政策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奥运会标志等)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奥运会标志等)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推荐阅读